永丰法院网讯 8月2日,被执行人袁飞龙特地从广东赶回与申请人彭晓华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按协议付清了35000元赔偿款,付清赔偿款后的袁飞龙感叹道:“压在心头的大石总算搬开了。”这起历时五年的积案终于在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锲而不舍的努力下和解履行完毕。 原来,2004年7月,袁飞龙在帮彭晓华运输货物的途中因保管不善而致使价值近4万元的货物丢失。事发后,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彭晓华无奈之下遂起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2005年4月18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袁飞龙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赔偿款38238元。
判决生效后,袁飞龙仍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彭晓华于2005年9月13日向永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袁飞龙与其妻子已经南下广东打工去了,袁飞龙的小孩则留给其年迈的父母照看。由于袁飞龙下落不明,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10年5月,执行法官从袁飞龙的父母处了解到,由于袁飞龙父母年事已高,照看小孩已力不从心,希望执行法官能说服袁飞龙夫妻二人回家谋生,并提供了袁飞龙的联系电话。执行法官联系袁飞龙后得知,袁飞龙也想回家谋生,以便培养教育小孩,但由于欠彭晓华的赔偿款经过这么多年的计息,已经无力偿还高达5万余元赔偿款,希望申请人彭晓华能够退一步,以期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法官又找到申请人彭晓华,对其告知袁飞龙的和解意图。一开始,彭晓华对袁飞龙的躲避执行的行为十分恼火,并不同意与其和解。经过执行法官再三的对其做思想工作后,彭晓华终于在执行法官的真情感召下作出了让步,同意袁飞龙在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5000元后,以和解的方式结案。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