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8月9日,当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宋某从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1.5万元赔偿款时,激动地说道:“太感谢你们法官了,让我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就拿到赔偿款!” 原来,2010年3月21日,宋某不幸被一疾驶摩托车撞倒,当场昏迷不醒,住院治疗20天,共花去医药费1万余元。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定,作出肇事者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由于宋某家中经济困难,受伤后无钱进行相关后续治疗,急需肇事者的赔偿款救急。肇事者除在当初送宋某去医院急救时垫付2000元后,就对此事不闻不问。宋某多次找到肇事者,希望与其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肇事者都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宋道胜于10月26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讼诉,要求判令肇事者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9万元。
5月20日,永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肇事者于半个月内赔偿宋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1.75万元。判决生效后,肇事者未如期履行赔偿义务。7月25日,此案进入执行程序。 经过耐心给宋某和肇事者做工作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肇事者当场一次性赔偿1.5万元。至此,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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