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离婚得房产,却不肯支付对方补偿款。8月10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对诉讼阶段获得房产的被执行人尹海华的银行存款依法进行了划拨,强制其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杨世炎与被执行人尹海华原本都是永丰县龙冈畲族乡人,由于该乡和赣州市兴国县相近,双方把打工积攒的钱在兴国县城买了一处房产,后双方因感情发生矛盾而闹离婚。双方的离婚纠纷经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孩由尹海华抚养,双方在兴国县购买的商品房归尹海华所有,扣除杨世炎应支付的抚养费,尹海华应补偿杨世炎54944.08元,并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尹海华并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并把自己的户籍从永丰县迁至兴国县县城。申请人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永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后,法院执行人员在县内未能查找其可供执行财产后,奔赴赣州市兴国县查找其可执行财产,经查发现其有银行存款6万多元。执行人员首先对其存款进行了冻结以督促其主动履行,在冻结存款未起作用后,依法进行了划拨强制其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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