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被诉抗拒履行 强制执行法不容情

  发布时间:2010-08-13 17:16:26


    永丰法院网讯 8月13日下午,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陈明云从李平手中接过6.7万元的标的款。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采取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对被执行人因为被起诉而区别对待债权人的错误做法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纠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

    2010年2月,李平、徐珍两夫妻因欠陈明云6万元到期未还而被陈明云起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法院判令李平、徐珍于2010年5月16日前返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按时履行。2010年6月23日,陈明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主持双方协商和解。李平对陈明云起诉自己非常恼火,认为多年交情却因为几万元起诉自己,一点都不给面子。表示资金紧张,无法履行。陈明云则认为:自己起诉李平是因为屡次催要,分文未得,自己合理合法。并且让他气愤的是起诉李平、徐珍后,一起借钱给李平的几个熟人都得到了李平的清偿。李平对此的解释是,他们没有让自己“难看”,肯定先还他们的。现在资金紧张,无法履行。执行法官当即指出了李平做法的错误,同时告知其有能力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

    为督促其履行,执行人员对李平、徐珍的工资进行了冻结。同时继续于法、于情做他们夫妻俩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让他们的态度有所转变。李平对自己的表示愿意筹款一次性清偿,但是希望少付一些利息。

    鉴于李平已经偿还多人欠款,履行能力受限。通过执行人员做工作,申请人同意放弃3000元利息。李平为自己恶意选择清偿向陈明云表示歉意,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官及时解除了对李平、徐珍工资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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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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