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8月16日,在收集了被执行人李某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的证据后,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李某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7年11月,被执行人李某因欠他人货款12万元未还而被诉诸法院,在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其偿还货款12万元后,李某便南下广东做生意,从此杳无音讯。立案执行后,由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李某,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10年7月25日,执行法官在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与人合伙办厂后便立即前往东莞市。执行法官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档案上发现,在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年(即2008年),李某出资20万元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小型化工厂,后李某将其股份无偿转让给了孙某,经查孙某系李某的妻子。另查明李某的妻子孙某登记有海马牌轿车一部。除此之外,执行法官未发现李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拿出20万元与他人办厂,属于明显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后又通过将财产转移至妻子名下的方法企图躲避法院执行,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法官遂在收集了被执行人李某的拒执证据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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