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逃债法不容 还本付息理该当

  发布时间:2010-08-25 08:06:11


    永丰法院网讯 8月23日,永丰县人民法院采用集中查询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毛某在外地银行的存款信息,快速反应成功划拨被执行人毛某的银行存款46800元,将永丰县信用社申请执行毛某借款纠纷这起十年积案全部执行完毕。

    1997年,村民毛某向永丰县信用社借款16600元,并签定借款合同,可是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毛某一直不偿还借款。2000年5月17日永丰县信用社向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6月22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毛某归还借款本金166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2000年8月20日永丰县信用社向永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24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觉履行,但是被执行人毛某没有履行。永丰县法院多次找毛某,但仅仅执行2000余元。因毛某长年在外承包工程,找不到人,对法院判决置之不理,案件一度中止执行。 

    2010年8月,永丰县法院对旧存的案件进行再次清理,并查询到毛某在外地银行有存款,8月23日执行法官赶到该银行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6800元,其中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这起十年积案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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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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