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9月16日,在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件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曹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曹某当场一次性付给贺某6万元。 2006年1月12日,贺某在赶集的途中,被曹某骑摩托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全责。贺某被撞伤后,经鉴定为三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共花去治疗费8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家庭都遭受了巨大的创伤,两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2006年11月22日,贺某一纸诉状将曹某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曹某赔偿贺某医药费等共计8万余元。2007年4月,贺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曹某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没有固定收入,以致该案迟迟不能执结。
但执行法官始终未放弃,一直在寻找机会。2010年9月,永丰法院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找到双方当事人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被执行法官的真诚所打动,于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由曹某一次性付给贺某6万元了结该案,曹某将向亲戚借来的6万元当场交给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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